中华人民共和国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以下简称板材)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饰用的天然花岗石板材。其他用途的天然花岗石板材也可以参照采用。
2 产品分类
2.1分类
2.1.1按形状分
a普型板材(N):正方形或长方型的板材;
b异型板材(S):其他形状的板材。
3.1.2按表面加工程度分
a.细面板材(RB):表面平整、光滑的板材;
b.镜面板材(PL):表面平整、具有镜面光泽的板材;
c.粗面板材(RU):表面平整、粗糙,具有较规则加工条纹的机刨板、剁斧板、锤击板、烧毛板等。
2.2等级
按板材的规格尺寸允许偏差、平面度允许极限公差,角度允许极限公差、外观质量分为优等品(A)、一等品(B)、合格品(C)三个等级。
2.3命名与标记
2.3.1板材命名顺序:荒料产地地名、花纹色调特征名称,花岗石(G)。
2.3.2板材标记顺序:命名、分类、规格尺寸、待级、标准号。
3 技术要求
3.1规格尺寸允许偏差
3.1.2异型板材规格尺寸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3.1.3异型板材规格尺寸小于或等于15mm,同一块板材上的厚度允许极差为1.5mm;板材厚度大于15mm时,同一块板材上的厚度允许极差为3.0mm。
3.2平面度允许极限公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3.3角度允许极限公差
3.3.1普型板材的角度允许极限公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3.3.2拼缝板材正面与侧面的夹角不得大于90度。
3.3.3异型板材角度允许极限公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3.4外观质量
3.4.1同一批板材的色调花纹应基本调和。
3.4.2板材正面的外观缺陷应符合表4规定。
3.4.3板材允许粘接和修补。粘接或修补后不影响板材的装饰质量和物理性能。
3.5物理性能
3.5.1镜面光泽度
3.5.1.1 板材的抛光面应具有镜面光泽,能清晰地反映出景物。
3.5.1.2镜面板材的板材镜面光泽度值应不低于75光泽单位。或按供需双方协议样板执行。
3.5.2体积密度不小于2.50g/cm立方厘米
3.5.3吸水率不大于1.0%。
3.5.4干燥压缩强度不小于60.0MPa。
3.5.5弯路强度不小于8.0MPa。
4 试验方法
4.1规格尺寸
用刻度值为1mm的钢直尺测量板材的长度和宽度;用读数值为0.1mm的游标卡尺测量板材的厚度。
长度、宽度分别测量3条直线。厚度测量4条边的中点。分别用差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来表示长宽、宽度、厚度的尺寸偏差。用同块板材上厚度偏差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间的差值表示块板材上的厚度极差。读数准确至0.2mm。
4.2平面度
将直线度公差这0.1mm的钢平尺贴放在被检平面的两条对角线上,用塞尺测量尺面与板面间的间隙。被检面对角线长度大于1000mm时,用长度为1000m的钢平尺沿对角线分段检测。
以最大间隙的塞尺片读数表示板材的平面度极限公差。读数准确至0.05mm。
4.3角度
内角垂直度公差为0.13mm,用内角边长为450mm*400mm的90度角尺。将角尺长边紧贴板材的长边,短边紧靠板材短边,用塞尺测量板材与角尺短边之间的间隙。当被检角大于90度时,测量点在距根部400mm处。当角尺长边大于板材长边时,用上述方法测量板材的两对角;当角尺的长边小于板材长边时,用上述方法测量板材的四个角。
以最大间隙的塞尺片读数表示板材的角度极限公差,读数准确至0.05mm
4.4外观质量
4.4.1花纹色调
将选定的协议板与被检板材同时平放在地上,距1.5m处目测。
4.4.2缺陷:将平尺紧靠有缺陷的部份,用刻度值为1mm的钢直尺测量缺陷的长度、宽度,坑窝在距离1.5m处上目测。
4.5镜面光泽度按GB9966.5的规定在板材产品上进行。
4.6体积密度、吸水率按GB9966.3的规定进行。
4.7干燥压缩强度按GB9966.1的规定进行。
4.8弯曲强度按GB9966.2的规定进行。
5检验规则
5.1出厂检验
5.1.1检验项目:规格尺寸偏差、平面度极限公差、角度极限公差、外观质量、镜面光泽度。
5.1.2组批:同一品种、等级、规格的板材以200平方米为一批;不足200平方米的按单一工程部位为一批。
5.1.3抽样:规格尺寸、平面度、角度、外观质量的检验从同一批板材中随机抽取2%,数量不足10块的,抽10块。镜面光泽度的检验从以上抽取的板材中取5块进行。
5.1.4判定:单块板材的所有检验结果均符合技术要求中相应等到级时,判为该等级。同一批板材中:优等品不得有超过5%的一等品;一等品中不得有超过10%的合格品,合格品中不得有超过10%的不合格品。
检验结果不符上述要求时,应该加倍抽样检验。如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板材的质量不符合该等级。
5.2型式检验
5.2.1检验项目: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2.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新建厂投产时;
b.荒料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资次;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2.3组批:同出厂检验。
5.2.4抽样:规格尺寸、平面度、角度、外观质量、镜面光泽度的抽样同出厂检验;体积密度、吸水率、干燥压缩强度、弯曲强度的检验从生产同批板材的荒料中的不同块体上按GB9966.1-9966.3的规定抽样。
5.2.5判定:体积密度、吸水率、干燥压缩强度、弯曲强度的试验结果中,有一项不符4.5.2-4.5.5规定时,则判该批板材为不合格品。其他项目检验结果的判别定同出厂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