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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拆迁司法程序有利拆迁公正

时间:2012-01-01 10:38来源:网络 作者:东方 点击:

  近日,向来低调的广州地铁公司总经理丁建隆在小组讨论上说,有的“钉子户”漫天要价;“极个别的‘钉子户’动不动就挂个煤气罐跟你玩命,一经媒体报道,好像他就成了弱者,其实地铁(公司)才是弱者!”丁建隆建议,出台一套完整的司法程序,当双方协商不成时,能马上走司法程序。(2月16日《新快报》)

  对于确实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工程,被划定在拆迁范围内的住户有配合拆迁进行的义务,但是即便是支持公共项目建设,被划定在拆迁范围内的住户也有权提出合理的补偿,比如要求与市场同类住房大致相近的价格,补偿费应当能让被拆迁户买得起房屋居住等等,被划定在拆迁范围内的住户提出如许标准的补偿要求,是谈不上是什么“漫天要价”的;财产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物权理当依法受到尊重与保障,所以包括广州地铁在内拆迁方在公民物权面前处于“弱者”地位非常正常,唯其如此,公民物权与财产权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相反,如果拆迁方在公民物权面前处于过于强势地位,则公民物权显然就将难以获得坚实的保障;至于有个别住户采取挂煤气罐方式抵制拆迁,其维权方式固然不妥,但是所以有时会出现这样的过激维权现象,不少时候是由于拆迁方未能充分尊重住户物权所引发,如果拆迁方能够做到充分尊重住户的合理补偿要求,类似过激维权现象并非不能避免出现。

  近些年来在部分地方所以会出现拆迁方不充分尊重住户物权的现象,除了部分拆迁方与有关部门缺乏足够的尊重公民物权意识之外,很大程度上与当前不合理的拆迁体制有关。在当前拆迁体制之下,拆迁方同时又是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方,拆迁补偿标准由拆迁方单方制定,如果拆迁方愿意可能会与被拆迁户进行些许协商,如果拆迁方缺乏这样的诚意,即可会同政府执法部门进行强制拆迁。由于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地方政府利益,所以不少地方政府倾向于维护拆迁方利益,这样一来在拆迁补偿与强制拆迁上的执法天平就难免会发生倾斜。在这样一种拆迁方与地方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拆迁体制之下,部分地方在部分拆迁工程上出现损害被拆迁户利益现象,乃至因此而引发个别住户采取过激手段维权也就并不奇怪。

  而相比之下,如果能如广州地铁公司总经理丁建隆建议的出台一套完整的司法程序,当拆迁双方协商不成即能马上走司法程序,情况可能就会有所不同。因为相比于地方政府及其执法部门,法院地位中立,能够超脱于拆迁双方的利益之争之外,因而更能在拆迁是否确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与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等事项上作出更为公正的裁决,因而更利于平等保障拆迁双方的利益,避免原有体制下拆迁方可能侵犯被拆迁户利益现象出现。而在司法程序作出公正裁决之后,被拆迁方自然也就更愿意配合拆迁工程的进行,不但因为协商不成住户拒绝搬迁影响工程建设现象可以减少出现,少数住户的过激维权行为也能因此而得到消弭。

  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官司的法官,所以当前拆迁方与利益牵涉其中的地方政府当自己拆迁官司“法官”的现象亟待改变,完整、便捷、高校的拆迁争议处置司法程序亟待出台。这既是为了保障公共工程项目建设能够更为顺利地进行,更是出于制约力量相对强势的拆迁方与地方政府,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物权,并在此基础上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稳定实现的需要。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笔者以为,丁建隆有关“有的‘钉子户’漫天要价”的指责难以让人接受,但其所提出的出台完整的司法程序处置拆迁争议的建议值得采纳,并应尽快被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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