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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野蛮拆迁”勿忘公民救济权利

时间:2012-01-01 10:38来源:网络 作者:东方 点击:

  《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已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最值得注意的地方在于,明确规定除经依法裁决并由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8月4日《京华时报》)

  从法律意义上讲,房屋属于个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个体财产权的丧失,除了在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并且经过法律的正当程序外,只有权利人出于自我内心的真实意愿才能实现。在当事人对自己的房屋并没有处分其所有权的意愿时,任何人对房屋采取的任何举措都是为法律所不容许的侵犯个人财产权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北京市以发布《办法》的形式明确这一点,无疑是法治精神的归位。

  不过,“纸上得来终觉浅”,纸面上的权利需要有关方面以各种形式三令五申地确认,不能不让怀疑权利是否能够禁得起暴力的冲击。事实上,正因为现实中公民的权利常常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野蛮拆迁才一度成为众多“被拆迁户”心中永远的梦魇。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甚至走投无路成了那些在拆迁中处于弱势地位者命运最真实的写照,他(她)们的“一把辛酸泪”映衬的是野蛮拆迁者骄横跋扈的“满嘴荒唐言”。

  事实上,公民享有在意思自治之外不受野蛮拆迁的权利,从来都是法律上的真实的权利,不论是宪法中有关公民财产权的神圣规定,还是具体到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都说明公民的财产权已经是纸面上的权利。而且,从法律效力上讲,不论宪法还是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都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任何下位法律甚至部门规定都不得与其抵触。

  可问题是,一旦权利缺乏了必要的救济途径,权利就成为“仅仅是纸面上的权利”,而不是现实中公众真正享有的权利。正如我们所知的那样,对权利的侵害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公权力,其二是其他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但先前屡屡发生的野蛮拆迁,要么是公权力为了推行某种行政举措的直接结果,要么是公权力为达到某种行政目的而与开发商勾结在一起的间接结果。

  所以说,现在问题的关键,并不单单在于通过下位法来进一步明确公民本来就拥有的法定权利,而是要规范公权力的行使程序,使得公权力不能为了所谓的政绩或者形象工程而肆意侵犯公民神圣的财产权,毕竟,拆迁与否,不仅关涉公民法定权利,更关涉在某些官员看来的“城市阴影”。因此,在权利与权力的博弈中,权力受到有效的制约,才是权利得以伸张的前提。

  退一步说,即便是公民财产权利受到公权力或者其他开发商的侵犯,只要有必要的救济程序,公民的权利也是能够得到保障的。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无疑是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公民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公民可以诉诸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的问题是,很多时候,并不独立的司法机关要受制于地方政府部门,使得公民维权的最后一条途径也难以保障。

  由此看来,要从源头上杜绝野蛮拆迁,除了要重申公民权利之外,更重要的是救济权利。这一方面需要通过行政程序来规范公权力以及改变政绩考核标准等行政举措,另一方面还需要司法机关必要的中立性,从而使得公众权利在受到侵犯时,能够从司法程序中获得必要的救济。缺少了这两种救济途径,无论公民的法定权利被怎样反复地重申,都不过是一纸空文下的“纸面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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